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1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213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鐮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依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