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素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素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第2至3行「自民國104年8月間起」,補充更正為「自民國104年8月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
(二)第4至5行「聚集不特定賭客簽注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而藉此牟利」補充更正為「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供其簽選號碼下注並收取賭金,再由廖素梅以門號00-00000000號,將賭客之下注資料傳真至門號00-00000000號以告知上游組頭,復由廖素梅將賭金持往『臺中公園』交付上游組頭,而與之共同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客簽注並與之對賭,而藉此牟利」。
(三)最末行「始查悉上情。」補充更正為「始查悉上情。並扣得該傳真紀錄即六合彩簽注單5張」。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而所謂「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34年上字第862號等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廖素梅既係擔任上游組頭之下線,協助上游組頭受理賭客下注並代收賭金,而等同與其他簽賭者對賭,且對於上游組頭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之過程亦均知之甚詳,仍提供場所予賭客下注,使賭客均得以透過被告與上游組頭簽注賭博,則被告與上游組頭間,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當就上游組頭所實施之行為均共同負責。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二)被告自104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於密切接近之期間內,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與不特定人賭博,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容有未洽。又被告係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助長社會僥倖歪風,所為實屬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經營賭博之規模、時間及獲利情形;兼衡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經濟狀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傳真紀錄即六合彩簽注單5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川股
105年度偵字第6080號被告廖素梅女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4居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素梅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組頭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8月間起,以廖素梅位在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3之居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簽注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而藉此牟利。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等玩法,由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之金額下注簽賭,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開獎號碼「二星」、「三星」、「四星」及「特別號」者,每注各可得57倍、57
0倍、7500倍及36倍之彩金;若未對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即全歸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頭所有,廖素梅則在每注金額中抽取10元佣金作為報酬。嗣經警調閱廖素梅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傳真紀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素梅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及(00)00000000號門號傳真紀錄5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104年8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止,反覆、持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行,未曾間斷,是其行為於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頭間,就上開犯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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