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韓月瑛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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