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王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2樓,居所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7樓,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表(二)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5頁)。
復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國道三號54公里700公尺處,屬
新北市○○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應訴
之便利性,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盧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