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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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童廣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春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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