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未載
相 對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未載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3段8號以及臺北市大
直郵政9015附6號信箱,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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