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雅倫 (原名 簡雅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雅倫(原│自起息日95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5│││7320元│名簡雅雯)│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002│新臺幣│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8652元│名簡雅雯)│││├──┼────┼─────┼─────────────────┼───────┤│003│新臺幣│簡雅倫(原│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282160元│名簡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緣債務人簡雅倫於92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6,53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