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 何建男 即 何健男 被告 賴麗娟
姚銘宜 賴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不動產地役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102年度豐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8,6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對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地為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