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林榮裕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第一審不服之程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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