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 林滿惜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
葉禮榕 律師被告 陳裕文
張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