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3號
原告數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佳昇
訴訟代理人 錢思浩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歷次往來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