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3號

原告數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佳昇

訴訟代理人 錢思浩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歷次往來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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