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告 謝淑玲

羅錦輝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告 賴義允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義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賴義允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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