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武松 被告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梁耀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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