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司民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ASF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BASF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109年度司民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已對聲請人起訴(本院10
9年度民補字第73號),並提出經本院加蓋收狀戳之起訴狀影本為證,且相對人已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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