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債權人 戴許草花 債務人 高水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水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提支票,均非高水壽簽發,若台端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年息為何?
三、提出支票九張之退票理由單。
四、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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