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謝新契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被告全大鵬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