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泉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泉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泉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原判決宣告之緩刑,業經鈞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10號抗告駁回確定),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28號、103年度少訴字第8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