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彬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