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55號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儘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黃**」,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被告等人申請土地登記之申請書等資料,原告應速前來閱卷,遵期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年籍資料等,並提出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11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相關資料勿遮隱)。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