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柯一郎
代 理 人  柯志宗
       陸正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阿娥柯震澤柯慈恩柯松男柯夏萍
柯欣慧張淑瓊柯錦儒柯欣儀柯克斯黃柯綉碧 、柯微
孚、 柯璦玲柯麗華柯俊賢柯俊明柯慧美蕭長光 、蕭秋
玲、 蕭林淑精蕭俊星蕭傑夫蕭富美蕭玉春蕭惠文 、蕭
惠月、 蕭華慧蕭鄧花楊卉蓁蕭睿宏蕭睿甫蕭正信 、蕭
伯叡、 蕭素穗蕭佳蓉李榮宗李榮順李榮福吳秋月 、李
榮興、 李榮華李淑卿李祖成龔李廉子李美李素真 、廖
李葉、 葉美雲林惠婷林惠淑林正忠林正祿林正壽 、林
秀子、 林秀玉柯連傳柯王蜜高柯愛珠柯兩洽柯清松
柯維明柯潘雪吳雲蓮吳雲卿吳美惠柯俊仁柯俊守
陳英鎮陳英男吳怡臻李素華柯簡好欵河村知宏 、成澤
桂子、 矢口秀子川床礼子高心忠吳美津王聖琳 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行使優先承買權一事,聲請調解,但依聲請人陳報,其中相
對人林正壽籍設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另相對人河村知宏、成
澤桂子、矢口秀子、川床礼子住所在日本國東京都,故本件
有部分相對人住所不明及於外國之情形,本院認無從通知調
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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