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如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家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宛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文德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文德於99年9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陳美珍、吳家陞、吳宛玲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查詢書函1件附卷可稽,則債務人陳美珍、吳家陞、吳宛玲應以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德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