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慧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1,525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計算。2新臺幣3,788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1%計算。3新臺幣8,132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7%計算。4新臺幣9,185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計算。5新臺幣7,173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1%計算。6新臺幣7,851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0%計算。7新臺幣582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7%計算。8新臺幣51,000元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