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普客二四停車

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理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玫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玫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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