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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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煥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須說明本件請求之信用卡簽帳款、利息及其他費用明細暨相關資料),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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