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李添興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