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債權人 李慶榮 債務人董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該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始得請求付款。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本票(票號:548109、548121),雖係分別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同年4月18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年6月1日始為付款提示,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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