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⑴96年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⑵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⑶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上稱「收入不穩定,一度失業」,應提出離職證明書或其他「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資料。
⒉聲請人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貸款,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新臺幣216,352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於國泰人壽、新光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包括承保公司
名稱、被保險人姓名及保單號碼),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⒋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⒌聲請人之配偶之94至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釋明配偶自95年6月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之母親 郭邱玉麗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4至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釋明聲請人之母親是否領取政府補助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請一併釋明領取期間、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