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34號原告 劉瑞琮 被告 陳彥 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貴院102年司執83號兩造間房屋遷讓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應予撤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額核定之,而該房屋之103年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8,00
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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