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被消防隊強迫送進精神病院,伊未患有精神病,但卻被強制住進居善醫院,不准伊出院,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院於審理中依職權函詢居善醫院,該院業已函覆稱:聲請人係於109年4月15日由救護車送來,因妄想、隨身帶刀子、宣稱要整人、要整死 陳時中 等症狀,在門診醫師勸說下,同意簽字自願住院。因病人為頑抗行思覺失調症,住院中症狀一直無法完全消除,一直不符出院標準。但病人於112年4月12日由母帶外宿期間即不願再回醫院,母親也管不了,只能到警局及社工處備案。本院則辦理自動出院等語,有居善醫院112年6月9日居善醫字第11200044號函暨聲請人門診診療紀錄、出院病歷摘要、住院治療計畫及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背面),足見聲請人係自願同意住院治療,而非經強制住院,況聲請人亦已於112年4月12日離院返家,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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