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被告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