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6日12時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縣○○鄉○○街往
新社方向行駛,適原告所承保 羅泰順 所有、由 李彥葵 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鄉○○街往石岡方向行駛。兩車行經中正街中正幹41號燈桿
前,被告竟駛入對向車道,致撞擊系爭車輛右前方,造成系
爭車輛前保險桿、引擎蓋、右前大燈等處受損。原告已依保
險契約支出新臺幣(下同)280,645元之修復費用(其中工
資部分為51,655元、零件部分為228,990元),依保險法第
53條之規定,已取得代位權。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
告給付修車費用280,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
登記簿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汽車行照影本、李
彥葵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估價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車
損照片及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切結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結
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不法
侵害被害人之權利,依前開說明,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
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
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
費為228,990元,而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92年12月,有系爭
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紙可佐,至被毀損之日98年9月26日,系
爭車輛使用期間已超過5年之耐用年數,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
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參見所得稅法第51條
),即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
計算折舊之基數計算折舊額(參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
第2款)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是以,依上開說明,原告承保
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22,907元
(計算式詳附表)。另工資部分51,665元,並無折舊問題,
故綜合前述,原告所得請求之合理修復費用為74,562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4,5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4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
附表:
修復總費用280,645元【工資:51,665元(30,072元+21,583元
=51,665元),零件:228,990元】
第一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228,990元-228,990元×0.369=144,4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第二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144,493元-144,493元×0.369=91,175元。
第三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91,175元-91,175元×0.369=57,531元。
第四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57,531元-57,531元×0.369=36,302元。
第五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36,302元-36,302元×0.369=22,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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