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請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請人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相對人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坤 會計師所任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爰依法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查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80號裁定,選任王世坤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87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即王世坤會計師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