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宜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8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