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詠淇 原名 陳世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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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