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承鋕 (原名 林擇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件:
一、請說明有事實居住生活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帳單寄送地址)。
二、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請提出曾經依法進行前置協商之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律師函)、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函等;並具體說明不成立之原因。
四、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以表格方式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數額係指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水費、電費、瓦斯費、房屋租金、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請提出證明文件;且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列出總金額之數額。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九、「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十、「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應表明下列事項:
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十一、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十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十三、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四、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五、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均正本。
十六、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七、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