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聲字第5號聲請人 劉民信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54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542號(嗣改分為112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2年6月27日庭期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另以訴狀主張筆錄記載不實等情,申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542號損害賠償事件(嗣改分為112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經參酌其所提其他書狀所述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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