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2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詹喜多林睿忠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洪浩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郁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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