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寬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寬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寬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1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
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判處罪刑(共7罪),並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共3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
5至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共4罪);受刑人僅就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提起上訴(附表編號2至
4所示之罪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
5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二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毒品,犯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附表:受刑人何寬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107年2月3日107年2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71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3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90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3日109年6月9日(撤回上訴)109年6月9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477號(已執行完畢)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34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34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107年2月7日106年12月2日107年1月7日107年3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撤回上訴)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34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1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1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