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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