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佳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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