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女被告乙○○男
甲○○男丁○○男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諭知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