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銘選任辯護人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銘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偉銘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5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上開犯行,所犯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自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被告生理上並無不能行動之情形,顯有逃亡之虞,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茵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