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