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易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子春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乙○○等之指述、廢棄物資回收切結書、贓物領據、現場照片等附卷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故定之住、居所,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竊盜罪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24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