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妤婕 被告 黃自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