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依璇(原名李雅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依璇(即李雅筑)係告訴人 張芸溱 之阿姨,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住處內,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用嘴巴咬告訴人之左手中指,並拉扯、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左側前臂挫傷、左側中指開放性咬傷、右側小腿挫傷及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8年3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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