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
上列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 張世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
上列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 張世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