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9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文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110年度聲字第3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王文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文孝(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國家賦予之特別恩典,法內
施仁,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宣告,依該條立法之旨即在避免嚴刑峻罰,審判法官得斟酌具體情形,妥適裁量,務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之理想。而刑之量定固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法院行使此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俾符罪刑相當。
㈡依現行法律一罪一罰,判決累加刑度已堪比重刑之罪責。參
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詐欺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㈢釋字60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
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係在維持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若對於人民之行為予以一次之處罰即可達到目的,即無予多次處罰的必要,因此,立法者對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予以連續處罰之規定,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檢視。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須
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自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之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也因此造成部分慣犯如竊盜、毒品、詐欺等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法定刑責,此重罪從優輕罪從苛,著實不符國人對法律之情感。抗告人所犯之罪皆屬微罪,對社會危害輕微,情輕法重,不公之處昭然可見。再參照實施新法以來各級法院所判之案例:⒈最高法院98年度易字第6192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⒉最高法院101年度執字第3094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⒊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5年1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⒋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偽造文書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
㈤抗告人並非以詐欺為業,而是因為心臟有嚴重疾病無法斷續
從事水電行業,又外公患有癌症,一時急需龐大的醫藥費,才糊塗做出犯罪之事,亦已深感後悔,自白犯罪,且犯後均坦承錯誤,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足見抗告人對犯行深具悔意,據諸上情,抗告人遭定刑為9年6月實有過重,故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固非無見。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抗告人所犯該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7年5月【即(1年4月+1年2月(×2次))+(1年2月+1年1月(×3次))+(1年1月(×6次)+1年)+(1年2月+1年)+(1年2月(×3次)+1年4月+1年3月)+(1年3月(×4次)+1年5月+1年4月(×2次)+1年2月(×3次))+1年】,而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共3罪)、1年1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約佔原合併刑期8年1月之28%,就附表編號8至14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1年】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約佔原合併刑期7年6月之17%,就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約佔原合併刑期2年2月之61%,就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年2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約佔原合併刑期6年1月之30%,就附表編號22至31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共2罪)、1年3月(共4罪)、1年2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約佔原合併刑期12年7月之20%。是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違反外部或內部界限,但已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而有違責任原則。
㈡再細譯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可知,抗告人係
自108年9月起至10月止及109年3月之犯罪時間內,密集為前揭犯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係於短時間內為之,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均為取得被害人財物)及行為手段(負責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亦均相同。原審裁定雖認已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已大幅縮減刑度,不應再給予過多寬減,然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認原審就本件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尚嫌過重。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其各罪曾定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罪,其侵害法益屬性,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至於抗告人提及個人健康、家庭、經濟狀況,主張原審裁定
未考量其犯罪動機顯有苦衷,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足見悔意,及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審裁定是否過重之判斷基準,係對定應執行刑法院所應審酌之事項,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9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109年9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109年10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502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109年3月29日109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4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5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9日109年3月29日109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22232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25262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282930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313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9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280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3號109年度訴字第28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