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07號聲請人 黃淑娟 桃園市○鎮區○○街○○巷○○號相對人 黃愛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並提出相對人黃愛雅之親屬同意書(全體第一順位親屬
如 黃淑嬌 、 黃淑姬 、 黃明照 、 黃明鈺 、 黃淑媛 等均應在同意書上簽名,檢附空白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相對人之父母、所有兄弟姊妹、子女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 官高平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70)。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