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
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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