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
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